為落實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生活課程」內涵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9
發文字號:臺國(二)字第1000147971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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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無附件

主旨:為落實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生活課程」內涵,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國民小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爰生活課程平均每週授課學習節收應為69節。
二、 邇來發現部分國民小學將生活課程全部或部分之節數移作語文學習領域教學之用,縮減生活課程之學習節數,已違反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
三、 為落實課程綱要之規定,並提升生活課程教學品質,請轉知所屬國小配合以下事項
(一)倘語文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欲併同生活課程之學習節數實施,應於生活課程之主題教學中,適時融入與主題相關的語文素材,不得直接挪作語文學習領域教學之用。
(二)生活課程為統整之課程,以培養兒童能力為目標,教師應導引學生至真實情境中,教學評量應採多元評量。
(三)為避免生活課程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所選用之教學主題或素材重疊,學校生活課程小組與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應作討論,以利教學之進行。

正本: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中央團駐辦辦公室、本部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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